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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珠海拟出台新条例


@珠海人

又一利好政策拟出台,
事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近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四条,主要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涉企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有哪些改革措施?

将为市场主体

准入、经营、退出带来哪些利好?

……

小编帮大家整理好要点啦~


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稿》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改革措施

实行市场主体确认登记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

一起往下看~


01
登记服务更便利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报拟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有关事项的信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确认申报信息形式完整的,予以登记。


申请人无需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


02
推行证照电子化

登记机关为市场主体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03
注销登记更简易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正在被诉讼或仲裁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被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消失后,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04
经营困难可歇业

市场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05
放宽港澳企业在境内从业范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珠海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06
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提交年度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申请住所变更的除外。


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许可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3月25日

市民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填写并提交意见。

期待新条例的实施

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

优化市场主体办理流程,

便利市场主体灵活经营,

引导市场主体更加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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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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