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珠海拟出台新条例
@珠海人
又一利好政策拟出台,
事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近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四条,主要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涉企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有哪些改革措施?
将为市场主体
准入、经营、退出带来哪些利好?
……
小编帮大家整理好要点啦~
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稿》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实行市场主体确认登记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
一起往下看~
01
登记服务更便利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报拟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有关事项的信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确认申报信息形式完整的,予以登记。
申请人无需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
02
推行证照电子化
登记机关为市场主体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更简易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正在被诉讼或仲裁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被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消失后,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04
经营困难可歇业
市场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05
放宽港澳企业在境内从业范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珠海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06
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提交年度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申请住所变更的除外。
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许可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3月25日。
市民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填写并提交意见。
期待新条例的实施,
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
优化市场主体办理流程,
便利市场主体灵活经营,
引导市场主体更加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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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